申请条件:
a)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,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,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、胸腔和腹腔手术的,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50平方米;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、胸腔和腹腔手术的,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;b)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、屠宰加工场、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;c)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,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,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;d)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、手术室、药房等设施;e) 具有诊断、手术、消毒、冷藏、常规化验、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;f)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;g)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、疫情报告、卫生消毒、兽药处方、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h)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、胸腔和腹腔手术的,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——具有手术台、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—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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